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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市PPP项目运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18 11:27:56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双击滚屏)
完善我市PPP项目运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民革济南市委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以来,截止2017年7月底,我市已经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项目库管理的57个项目中,市本级项目31个,县(区)级项目26个。总体上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但在操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财政承受能力问题。根据规定,“每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除棚户区改造、异地扶贫搬迁可适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除发行地方债券外,几乎都要采取PPP模式。但当PPP项目太多就面临打破红线的难题。
  
  二是变相融资倾向。如建设期结束后项目交由政府方运营,社会资本不参与项目后期运营维护,仅作为施工方参与项目建设。由于缺少社会资本全生命周期参与,是变相的BT项目,应予以禁止。。
  
  三是社会资本采购和项目工程施工方采购目前立法尚不明确。有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为依据,社会资本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社会资本具有施工资质,则项目工程不再另行招标采购施工方;有的以财金(2016)90文件第九条为依据,社会资本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两者均可实现“两标并一标”,但现实操作中存在困惑。
  
  四是绩效考核偏离实际。有的项目考核条款设置不科学,与项目实际切合度不高,存在模板化、照搬照抄现象;有的仅有考核指标,缺少必要的激励,难以起到考核作用。
  
  五是咨询机构参差不齐,低价竞争,影响服务质量。PPP项目能否落地和成功运转,咨询机构至关重要。PPP项目的专业性、复杂性对咨询机构政策掌握、专业经验、操作技能、执业操守等提出更高要求。一些相对较新行业PPP咨询机构目前尚无统一资质标准,PPP咨询业务内容没有明文规定,咨询服务标准不明确,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为此建议:
  
  一、严禁变相融资。在严格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前提下,需要拓宽合规的路径和渠道。在具体项目实施中,禁止变相融资。
  
  二、制定PPP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在现行各咨询机构分业经营基础上,明确各机构的服务方向和内容,避免由某一类机构提供全部咨询服务。可借鉴我国IPO项目相关做法,具体项目操作时必须由会计师对相关测算和论证出具财务意见,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同时要求咨询机构必须提供工作底稿,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另外,可成立PPP咨询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合作、沟通和自律作用。
  
  三、充分发挥律师参与PPP项目咨询工作的作用,加强PPP项目实施中法律服务机构的参与。目前,政府方侧重选择工程、管理等咨询类公司,法律专业机构参与程度较低,在实践中导致咨询类公司将PPP涉法业务再委托、政府方无法获得PPP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等问题。PPP模式包括复杂的法律框架,涉及多个部门的法律与政策,律师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咨询工作,有利于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专业性和合法性;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控制和防范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有利于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利关系,锚定PPP项目的长期效应;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正确处理PPP项目涉法问题,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治化水平。
  
  四、总结推广PPP项目运作经验。特别是比较成熟的行业领域,探索、提炼相应的成熟、成功做法,作为此类领域今后推行PPP模式的标准和参照。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医院、养老、教育、市政设施等现实中项目比较多,且各具特点,适宜总结、提炼,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这些领域的项目提出明确的操作要求和运作标准。除PPP项目本身的操作程序外,还需定价、税收、行业政策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五、加大对PPP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大在政府部门内部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认识到PPP制度的内涵、实质和价值,让其支持、配合PPP工作;另一方面向社会大力宣传PPP,让更多的社会大众知道、了解PPP,以配合实现PPP信息公开的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