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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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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建议
作者:民革济南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4-02-25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质量,最终还将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卫生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成因分析
    医患关系趋紧成因复杂,主要表现如下。
   (一)社会因素
    一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尽管济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医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大部分患者都是以自费方式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费用与期望疗效不相符合。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政府承担,患者在心理上容易接受。二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缺乏,目前我市基本没有风险分担机制。美国、日本有医患双方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地避免了医患纠纷的产生。
   (二)医院因素
    当前济南的财政投入占医院当年支出的比重,省级以上医院在5%,市县医院一般在1%,乡镇卫生院在1%~5%之间。财政投入不足加上在市场经济的冲击,院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某些医院的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价格虚高;一些企业违规操作,虚报成本造成政府定价虚高等药品收入机制,大大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医患矛盾日益加剧。
   (三)患者因素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逐步提高,对疾病和早期诊疗更加重视,对疾病治疗效果预期更高,患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然而现代医学发展中新的未知疾病也不断出现,医疗领域不确定性增加,加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参差不齐,如果患者对治愈疾病期望过高且投入较大资金却无满意回报,就会加大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
   (四)媒体因素 
  媒体片面地负面宣传报道,激化了医患双方不和谐因素增加。目前医德没有标准的评价体系,没有规范的期望标准,发生医疗纠纷后,部分媒体未做深入调查仅凭患者一面之词大肆渲染,在群众中起到严重误导,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医患矛盾推波助澜。
    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建议
    和谐医患关系需要社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主体共建。
    1、各级政府加大承担公益卫生财政的投入
    群众越来越高的健康需求与医疗服务水平严重不足的矛盾,集中表现在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尽管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是公立医院,但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设备购置、规模扩大主要靠医疗收入。而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是注重经济收入忽视群众利益,这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最重要原因。为此应该加大卫生财政投入,发挥政府保障群众基本医疗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对个体医疗服务行业监管、维护医院的公益性质。
    2、开展公示医疗过程和收费机制
    医院除了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之外,还应科学地管理和完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把减少或避免各种纠纷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医院综合目标责任制。医院应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合理用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费用,而且要明确公示。各级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努力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建立医疗费用阳光制度。改进管理体制,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看病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现象;严格执行药品阳光集中招标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德医风。
    3、加大医疗公益宣传争取患者的理解和包容
    医患关系和谐,涉及医患双方,单靠一方是不够的。一些患者以为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治不好病,就是医院和医生的错。只看重结果不看过程,尤其是缺乏承担风险的意识,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不少医疗纠纷就是因此而起的。加大医疗公益宣传提高患者认识,患者就会对医护职业的艰辛繁重和高风险给予充分理解,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依存,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多做一些医学科普,医学教育、医学节目、医学公益项目开展等,也会明显提高患者群体对特殊医疗行业的理解和包容。
    4、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宣传
    正确引导舆论报道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平台。医疗卫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新闻宣传的焦点。媒体及时了解真实的情况,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对于媒体揭露医疗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护短、不遮丑,坚持客观公正,正面报道积极的医疗行为和先进事迹。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客观如实报道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刻意炒作个别医疗纠纷事件,大家共同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秩序。
    5、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客观公正透明的处理原则
    公开透明、信息对称处理纠纷才能消除纠纷。一是医院公开主观病历,提高患者的信息知情权。由患者或家属在医疗过程中查阅,有利于消除患者疑虑。二是拓宽患者在医疗鉴定上的选择权,消除患方对医疗鉴定的疑虑。放宽对医疗案件鉴定的限制,建议医疗事故技术异地鉴定,对当事人要求医疗过错鉴定的案件允许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扩大可供患者选择的医疗鉴定专家范围。三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制度,赋予患方请求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使当事人相信鉴定的公正性,有利于医患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