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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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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作者:民革济南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4-02-25
   
    在济南发展的过程中,为保护南部山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济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当地群众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三大水库修建时,当地群众奉献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转为饮用水源后,为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库区及周边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经济发展一直受到极大制约。目前,水源保护区群众盼发展、盼富裕的迫切愿望与水源保护区一系列限制要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仅用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尽快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已非常必要。
    从饮用水源保护区近年的发展看,受水源保护区限制影响,当地居民没有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与其他地区的发展水平差距越拉越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水源保护地的多重限制使当地错过了多轮快速发展机遇;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方面所作出牺牲的同时也为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1、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2、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矫正水源保护与库区无序发展扭曲关系的必由之路。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有偿使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新型管理模式,以“资源有价”的观念重新审视生态环境资源,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所体现出的价值,为生态资源参与市场化运作创造了条件;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与行政命令控制型手段相比,具有成本效益优势和更强的激励抑制作用以及更加灵活多变的形式;长期以来,为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对水源地周边产业发展进行了严格限制,水源保护区与周边地区的发展水平确实不平衡,主要水库库区的居民相比我市其他非水源区的居民来讲,多数还处于“贫困”状态。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调动库区村民水源保护的积极性,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可有效引导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水源保护的压力。
    二、实施建议
    为体现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水源保护区群众为保护环境作出的牺牲进行合理补偿,使他们继续积极为保护饮用水源作出贡献。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保护、谁获补偿”的原则,在政府的引导下,向受益地区收取补偿费,对为保护环境做出牺牲的群体进行补偿。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符合水源保护地发展实际的补偿机制和实施方案,由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体制,作到应补则补。
    建议补偿涵盖四个方面:一是专项拨付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的生态修复和维护资金;二是对因保护水源和涵养生态而导致的产业发展受限,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出台扶持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业的系列政策;三、对水源保护区原居民实施基本生活补助和社保补助。同时建议在水源保护地附近建设生态工业园,仲宫作为重要的水源保护地与生态保护区,其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经济的发展不能影响生态环境,尤其是水资源保护。而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仲宫未来经济发展的绿色引擎,根据仲宫的区位特征,可在该镇离水源保护区域较远的园区北路附近规划整合绿色产业园,以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芝麻香研发基地的建设为先导,适当发展生态工业,使该镇招引的绿色产业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形成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产业链。
    创新生态补偿方式与途径既是为水源保护地群众创造发展机会和空间,也是在公共财政框架基础上,对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政策的创新,需要建立与水源区生态保护要求相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取消或弱化水源保护地所在地经济发展指标,减轻当地政府招引税收的压力,同时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保护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考察点,达到工作目标与考评项目的统一,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