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3-02-28
一、关于总纲部分的修改说明
总纲部分的修改,主要根据中共十八大精神,把中共十八大有关指导思想、奋斗目标等有关重要内容,写入总纲,并对有关表述作适当调整。
(一)明确写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起,作为民革全党的指导思想。
(二)明确写入以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推进祖国统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民革全党的奋斗目标。
(三)把“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发展为关键,紧紧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参政议政”,写入“总纲”的有关部分,在原有的“努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后,加上“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促进“五位一体”协调发展,是民革参政议政的重要任务。
(四)根据五年来民革工作的进展和经验,把“强化参政议政重点领域”,作为民革参政议政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写入有关参政议政的部分。
根据上述内容,对其他章节部分也做了相应的增加和修改。
二、关于其他章节的修改说明
(一)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改为“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这是考虑到地方组织层报手续和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手续前后统一,用词规范。
(二)第一章第六条,关于注销党籍的规定,改为“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将注销党员的批准权设置在省级组织,以便更慎重地管理党员注销工作。
(三)第二章第十一条“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之后增加“基层委员会”一项。这是从民革基层组织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增加此项内容。同时也对其它相关条款做了相应的调整。
(四)为适应加强民革自身建设、建立正常进退机制的需要,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届中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委员的款项。
(五)根据《民革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在第二章第十八条“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之后加入“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明确新增的民革成员特色。
(六)为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参政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现有内部监督机制,分别在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三章中央组织和第四章地方组织中增写了中央和省级组织内部监督工作的内容。
将第二章第十三条进行了补充,表述为:“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本党党内监督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报告”的条款。
第三章增加第二十七条为:“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会议提出名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对本党中央领导机构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民革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省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增加第三十四条为:“省级组织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原有条款及后面各条款依次顺延。
(七)原章程为四十一条,修改章程增加了两条,修改后为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