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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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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作者:民革济南市委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3-01-17

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进城务工人员也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劳动者权利。然而,因为户籍的不同,他们以“外地人的色彩”而不容易被接受。因此,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在制度和法规上,努力实现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劳动保护的平等权。 (4)义务教育方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没有我市户籍,其教育成为一大难题。加快我市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义务教育体制已成必然。我们认为,推进义务教育是关乎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工作,要按照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城乡基本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5)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突出,目前他们大多以单位或雇主提供住宿为主。据调研,由单位或雇主提供宿舍的占32.4%;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2%;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5.9%;与他人合租住房的占19.3%;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4.3%;还有13.2%的人员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7%的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在务工地自购房。不能安居则不能乐业,我们建议:在构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时,应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纳入考量范围。(6)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方面。

 

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正在逐渐转移,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现象将长期存在。我们认为,要从我市实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在进城务工人员走进城市、融入城市生活过程中,存在诸如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权益问题,也存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服务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就业特点。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建筑、清洁、绿化养护、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

   (2)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缺位,严重影响到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我们认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是顺应我市社会转型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重要形式。而要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须消除目前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同时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推进而不能操之过急。      (3)户籍制度方面。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他们不能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造成他们在城市中成为弱势群体。虽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所有劳动者的经济、进城务工人员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目前存在进城务工人员承包地违法流转,长期占用他们承包地不能退还等情形。因此,应视不同情形,对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切实可行的改革。

    二、完善服务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对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作为省会城市和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一)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在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方面,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尽管做了很多工作,但因为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许多权益保障政策及调控措施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为此建议: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进城务工人员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是根据地域加强其服务与管理,引导他们加入工会,为其建立档案并纳入人口管理体系,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他们所在地域有关权益保障的政策等。
   (二)构建居留权证制度。通过居留权证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所在地域的人口管理体系。同时,保证持居住证的人员在尽可能多的领域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此外,要根据地域的容纳能力,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指标,并制定详细的评定细则,逐布将符合条件且有意在城市定居的进城务工人员转化为城市人口。
   (三)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调整范畴。要在城市中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廉租房,为他们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条件,解决他们夫妻分居及留守儿童等问题。这一举措的落实,不仅可以圆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团圆梦,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他们的子女将来能更好地融入城市。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推行土地受益权与经营权分离制度。进城务工人员一方面牵挂农村承包地,另一方面又放弃土地耕作来城市务工。因此,违法流转的承包地,其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人员就业。最终确定进城务工人员依法转化为城市人口后,由集体将其承包经营土地收回。
   (五)在过渡期内。对在城市私立的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政府予以补贴,提供基本场地,并严格监督不得乱收费,防止增加他们负担。 流入地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补助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办教育投入,努力将这些学生安排到公办学校,与当地学生同等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