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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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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几点建议
作者:民革济南市委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3-01-17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可译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或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
    当前,我市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利益多元化、规则不完善、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产生,如果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会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但民事纠纷多种多样,性质不同,轻重缓急有差异,所以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也应该多样化。为了协调各方利益,更好的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节约诉讼资源,需要利用多种渠道解决纠纷。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以积极的心态更好地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我市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1、近年来,我市的诉讼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紧张,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当事人承担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易产生感情隔阂,不利于基层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市的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能够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灵活的法律服务,为我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市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热情还不够高,人员还比较少。
    2、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发展较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也造成了律师参与的机会少,难以真正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局面。
    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规范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这是我国律师从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太少,不能满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需要。
    4、目前,有些律师缺乏谈判、调解等方面的专门训练,有些律师的专业知识结构有所缺陷,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市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
    二、我市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的几点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诸如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收费问题等。
    2、建议广大律师转变观念、积极投身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律师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和作用,是“解决纠纷”而非单纯的“打赢诉讼”,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不能唯金是图。
    3、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增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程,对律师进行谈判、调解等方面的专门训练,改善律师的知识结构,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对律师提出的新要求。
    4、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使广大律师能够更便利的参与到调解、仲裁、信访、法律援助等工作中去。通过在律师队伍中培训、选拔一定比例的调解员、仲裁员和各级法律顾问,组织律师进基层、进社区,组织律师参与处置群体性涉法信访工作等多种渠道,使我市广大律师能够更便利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
    5、建议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和积极性。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机构,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律师协会组织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的激励机制,对于法院调解结案的,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律师可以高于一般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以进一步调动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6、建议相关媒体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市律师搭建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平台。比如济南电视台《有话好好说》栏目,律师参与,调解效果好,社会效益显著。建议我市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节目的投入,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直接向大众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