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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基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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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基地的建议
作者:民革济南市委 文章来源:济南民革网 更新时间:2013-01-17

 

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危险化学品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却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威胁。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置的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以及生态环境污染。
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因为化学品事故和化学品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4000亿人民币。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威胁和危害,给社会生产发展埋下了隐患。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我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266起,其中发生在运输环节的528起,储存环节的268起,生产环节160起,使用环节171起,施工环节41起,其他情况37起(数据自国家安监总局网站统计收集),其中在储存运输环节发生事故占到62.87%。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2011年2月由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进入门槛提出要求,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经营条件和储存运输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对化学危险品储存、储存量限制、化学危险品养护、出入库管理、消防措施及人员培训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五条对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作出规定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第六条则对储存量及储存安排提出要求,明确指出禁忌物料不能混合存放,应根据具体物料性质采取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方式;针对易燃易爆商品、腐蚀性商品及毒害性商品的养护条件,国家分别制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及《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对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及毒害性商品的储存、养护、入库、出库及安全操作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2002年10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只有对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才颁发经营许可证。
据调查,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000多家,年营业额近10亿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存在先天不足,首先大部分经营单位地处城市中心,周围便是居民区,其次是这些经营单位多数有自己的化学品仓库,由于仓库面积有限,经营单位不按《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的要求,经常将禁忌物品混合存放,极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便会波及四邻。
我市原有危化品储存仓库2处,其中1处为位于工业南路山东化工市场的济南市华幸化工经贸公司仓库,另1处为位于经六路的济南市化轻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位于工业南路山东化工市场的济南市华幸化工经贸公司仓库已拆除,仅剩济南市化轻化工有限公司仓库,难以为我市上千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供足量的储存业务,致使大部经营危化品的业户经营仓储合一,且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给安全经营带来了很大隐患。另外,济南市化轻化工有限公司仓库也是地处城市中心区,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2011年2月由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为保证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及时提供化学品货物供应,减少店铺仓库化学品货物的储存量,从而减少对周围居民社区的潜在隐患,建议对原有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加以调整和限期迁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统一规划1-2处大型危险化学品仓储基地,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