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济南市委2007年)
通过对我市部分县市区的调研,针对免征农业税后乡村组织建设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免征农业税农民收入普遍提高。
以种粮农户为例:税费改革前,每亩地年产小麦400公斤、玉米500公斤左右,按03年小麦1.04元/公斤、玉米1元、人均1.9亩计,毛收入约920元。除去亩成本、农业税费75元左右,人均收入约412元。04年后粮食价格上涨,增收约326元/亩,扣除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收约262元,加免征农业税,粮价直补13元,每亩纯增收330元。人均种粮收入约1072元,与税费改革前相比,增加种粮收入660元。扭转了种粮农民不赚钱的局面,使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二、免征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
乡村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表现在:农民要田之风盛行;征用地难度加大;开发阻力增多;资金掣肘严重;组织功能更趋弱化,可能导致无序发展。
免征农业税之后,组织与群众的关联减弱,因受财力不足的掣肘,使乡村组织办实事“水平”降低。乡村干部存在三忧:一是成了无权、无钱、工作无抓手的“三无”干部;二是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建设更难。三是无钱给群众办大事、实事,无力化解债务。同时调研中,我们发现乡村干部角色转换尚未到位;工作方法上不适应,新形势下,如何依靠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农民增收,大多数心里没有底;在发展思路和管理模式上尚不能适应等问题。
我们认为:乡村组织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目前农村社会自治与政治控制的深刻矛盾的反映。乡镇政府是农村最低一级政权,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协助关系。然而,现实中乡村关系却存在着失范乃至冲突的一面。这种状况,制约了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三、乡村组织建设的紧迫性。
在新形势下探求乡村组织建设的模式,不能就事论事,要从大环境来分析,要统筹规划。
一、乡村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行政体制中,“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乡镇政府作为最低一级政权建制承受着巨大压力。免征农业税后,乡村组织特别是村一级财力和事权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服务,必须实现由“管理”到“自治”的转变。乡村组织在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面对出现的问题,组织建设应植根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行政制度当中,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带有制度性的治理结构和方式的改革,新农村建设是无法单独实现的。
二、完善乡村组织建设,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完善乡村组织建设,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改进基层组织和干部的领导方式、工作方法,更好地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把握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深化乡村组织体制改革。过度干预和附属行政化是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表现,尽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在法律上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的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则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况。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的人事权、决策权、财政权以及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干预上。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村委会附属行政化,即村委会的行政职能侵蚀自身的自治功能,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这种附属行政化,疏远了普通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本质精神。
四、对策与建议。
1、把乡村两级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在解决农民发展这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标志着国家已经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解决“三农”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发展问题上。我市免征农业税后的乡村两级组织建设一定要适应这种变化,把乡村两级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在解决农民发展这个带有普遍性、制度性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切实加强对农村的整合能力,作为共同的追求。
2、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拥有的资源优势,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是我市乡村两级组织建设中基层干部最关注的焦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核心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加大市场运作的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农村结构的调整力度,把资源配置在生产率和收益率高的产业和领域;另一方面,要用市场经济的眼光重新审视资源的价值,特别要重视土地、自然资源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增值分配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资源的资本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现在资源资本化的势头方兴未艾,应该抓住这个机会,把农村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更多资金留在基层、留在农村。
3、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开源与节流并举。改变大部分乡镇“吃饭财政”甚至是举债度日的局面。建立纵向联动、横向配合、协力推进的工作运行机制。要自觉地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积极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4、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完善民主决策的形式。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乡村组织应主动退出村公共权力领域和改变权力发挥方式,由过去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向“裁判员”角色转变,使乡村组织从压力型体制的窠臼中拔离出来。
5、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是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程序。根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将土地使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上级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二是加强对乡村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